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军*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鸿*限公司、浙江鸿*限公司西*公司、史*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军*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军*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8588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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