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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有限公司与党顺军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党顺军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建*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起诉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4年9月13日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建*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党顺军于2014年10月30日申请撤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5月15日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建*有限公司与临夏州*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反诉原告)党顺军受临夏州*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表临夏州*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其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党顺军撤回反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陕西*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100元由反诉原告党顺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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