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中与被告重庆变*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中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中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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