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仪**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八日
原告胡某某因与被告赵某某劳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柯**与重庆市**治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张*与江苏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重庆变**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于原告李*某与被告李*劳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郭**与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邵**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黄**与重庆市**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建**有限公司与党顺军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军**责任公司与浙江鸿**限公司、浙江鸿**限公司西**公司、史*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