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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仪征**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仪**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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