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丰诉被告邵明许劳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丰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工行东大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62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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