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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