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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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