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青海首*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青海首*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以需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5.00元,减半后应收取1692.5元,经申请后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彭**与重庆市江**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绍兴市**造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郭**与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邵**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俞**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人民政府、张**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德令哈**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某某诉被告龚**、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某**限公司、青海某**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江**储备中心与内江市百**有限公司、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石**与高守礼劳务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童学来与江西省**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