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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学来与江西省**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学来诉被告江西省*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学来以需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童学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学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8.00元,减半后应收取929.00元,经申请后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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