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学来诉被告江西省*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学来以需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童学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学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8.00元,减半后应收取929.00元,经申请后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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