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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海门市三星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海门市三星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被告主体不符为由,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8元,原告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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