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海门市三星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被告主体不符为由,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8元,原告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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