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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重庆**限公司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限公司移民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初字第0242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贺*上诉称:上诉人的家庭是一个整体,搬家费、倒腾费系上诉人一家本应获得的家庭共有财产,上诉人为全家人追讨搬家费、倒腾费是适格主体,故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三峡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相关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处理结果正确但驳回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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