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何安明诉西藏晨**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安明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何**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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