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被告王*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于2015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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