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与被告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童*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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