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高*、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高*、王*劳务纠纷,于2014年11月24日经凉州区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中调字(2014)第86号]:
一、王*自愿放弃1800元劳务工资;
二、李*的房屋剩余的油漆、涂料装修工程由高科年负责完成,王*不再负责;
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要互谅互让,各自维护好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四、本协议当场履行,一式三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凉州区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双方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凉州区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中调字(2014)第8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裁定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