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石*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夏*申请执行石*劳务纠纷一案,两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两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石*已于2015年11月17日将标的款9000.00元交至法院,申请执行人夏*已领取。同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夏*放弃执行债务利息500.00元。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夏*申请执行石*劳务纠纷一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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