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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