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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莉,彭*全与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彭*全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法民初字第03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彭*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彭*全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袁*、彭*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袁*、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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