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治忠诉被告延边东*有限公司、延边东*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原告封治忠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封治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封治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封治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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