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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石县人民法院(2014)灵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灵石县人民法院(2014)灵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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