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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