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来与曹**、何*、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来诉被告曹**、何*、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来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何*、和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来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来撤回对被告曹**、何*、和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4.00元,减半收取3397.00元,由原告邓*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