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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限责任公司与通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通辽泛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泛华**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辽**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辽市**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通辽泛华**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94.00元,减半收取11097.00元,由原告通辽**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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