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师**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全额925.00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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