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师**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师**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全额925.00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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