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内蒙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马**申请执行内蒙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我院案件申请人申请执行较晚,其财产全部让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锡林**人民法院查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指定到乌兰**人民法院执行,我院的申请人已向乌兰**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因乌兰**人民法院的案件与锡林**人民法院的案件都是由内蒙**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及调解书,对同一标的物进行重复处置,现两个法院都汇报到内蒙**民法院,作出最终的决定,故本案无法执行下去,等到锡林**人民法院与乌兰**人民法院的案件启动执行程序后通知我院的申请人恢复执行或向锡林**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二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