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被告尹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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