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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护局与李**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吉**护局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环罚字[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李**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缴纳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安吉**护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安环罚字[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投资经营的羊只屠宰加工建设项目于2000年1月在安吉县XX街道XXX社区投入生产,无营业执照,无环评批复文件。总投资约5万元人民币。现有员工1人。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的污染物有杀羊清洗废水,产生的污染物无任何污染物处理设施直排到污水管网。被申请执行人投资经营的羊只屠宰加工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羊只屠宰加工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已构成违法。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限被申请执行人3个月内补办环评手续,并对其作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2.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整。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了安环罚催[2015]04号行政罚款催告通知书,催告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就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处罚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吉**护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安环罚字[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其中“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由安吉**护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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