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绍兴**源局申请执行绍兴市越**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绍兴**源局以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罚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绍市土资监镜罚(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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