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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源局与金东区东**民委员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金土资(金*)罚[2015](东*)第12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罚[2015](东*)第12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适用的《有条件建设区(新增园地)保护条例》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罚[2015](东*)第12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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