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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2月13日,本院作出(2015)温瑞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瑞安市司法局于2015年9月15日以(2015)瑞矫建字第14号建议书建议本院对罪犯王**撤销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机关瑞安市司法局认为,罪犯王**在缓刑考验期内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分别被行政处罚,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罪犯王**于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3月9日,罪犯王**到瑞安市司法局报到,被正式纳入社区矫正。

2015年8月4日0时许,罪犯王**因酒后、无证驾驶在瑞安市瑞枫线21KM+100M处被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陶山中队现场查获。2015年8月24日,瑞安市公安局对罪犯王**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分别作出瑞*(交巡(陶))行罚决字(2015)10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瑞*交决字(2015)第330381230055393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罚款3800元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证明无证、酒后驾驶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罪犯王**被处以行政处罚及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社区矫正人员宣告书、月度考核表、瑞安市司法局高楼司法所调查笔录、情况说明和结案报告,证明对罪犯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判刑及执行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犯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罪犯王**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违法行为,已违反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予撤销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温瑞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王**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王**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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