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岩市**罗区大队与新罗区金碧辉煌娱乐会所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罗区大队于2015年6月12日申请执行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岩市**罗区大队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新罗区大队以被执行人新罗区金碧辉煌娱乐会所的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新罗区大队撤回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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