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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阳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9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张**城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5年3月10日阳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阳*(村镇)行处字(2015)第2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通知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9600元。该通知书已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义务。后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阳*(村镇)行处字(2015)第2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阳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阳*(村镇)行处字(2015)第2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张**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向本院缴款9600元;每日按缴款数额的3%计收加处罚款;案件执行费另行计收;

三、被执行人张**在上述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缴款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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