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韩某某因诉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某某因诉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1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