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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钱与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撤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钱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撤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沈*钱于2015年9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钱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钱负担,余额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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