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郑**监督局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新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新郑**监督局作出的(新)质监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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