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不服被告洛阳市气象局作出的洛气罚(2014)222号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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