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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服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行城市规划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不服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行城市规划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0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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