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伟诉被告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原告王*伟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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