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钢城国土资罚字(2015)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钢城国土资罚字(2015)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处罚决定书中已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莱芜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我院起诉。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已明显超过u0026ldquo;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u0026rdquo;的法定申请执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莱芜**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莱芜**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