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61号执行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被执行人卓志次、唐**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慈行执字第40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卓志次、唐**应支付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案款4974.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现因被执行人卓志次、唐**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6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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