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涟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黄*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未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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