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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与被告平江县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对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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