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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2014)洞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因已与案外人就民事争议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以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因民事争议已经解决,认为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而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肖**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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