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隆回**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罗**、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隆回**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罗**、陈**所作的隆路处罚决定(2014)1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以(2015)隆行审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日扣划陈**在中国银行股**沙支行存款4212.21元,该款划入本院在华融湘江银行**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85*****65内,作为执行费50元和执行标的款4162.21元。现罗**、陈**另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陈**另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隆回**理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隆行审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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