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宁**源局申请执行蒋**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X局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国土资罚(2015)E-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常**X局作出的常国土资罚(2015)E-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蒋XX,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相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常**X局应于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被执行人蒋XX主动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常**X局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是未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二是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已超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宁市XX局作出的常国土资罚(2015)E-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衡阳**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衡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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