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焦永红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12日对焦**作出的嘉卫计医罚字(2014)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嘉卫计医罚字(2014)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焦**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由进行行政处罚,但是焦**仍然持有原嘉鱼县**村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2年6月,原嘉鱼县**村卫生室与原嘉鱼县新街镇新畈村合并为现嘉鱼县**村卫生室,但是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焦**持有的原嘉鱼县**村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注销,只是签订了一份书面材料。同时,有焦**的陈述与证人岑建贵的证言证实岑建贵与被执行人焦**都没有阅读该书面材料内容。虽然申请执行人的处罚程序合法,但是事实明显不清。根据修改前的《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嘉卫计医罚字(2014)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咸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