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穴**源局与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胡**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武土资处字(2014)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以(2015)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多次执行,仍末执结,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184号行政裁定书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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