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限公司诉被告钟祥市**管理局、第三人中百仓储荆门**限公司钟祥中百广场店食品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金**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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