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金**限公司与钟祥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限公司诉被告钟祥市**管理局、第三人中百仓储荆门**限公司钟祥中百广场店食品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金**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