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雍**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但被执行人雍**至今仍未履行交纳8108.5元罚款及7297.65元加处罚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雍旭东的银行存款1553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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