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雍旭东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雍**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但被执行人雍**至今仍未履行交纳8108.5元罚款及7297.65元加处罚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雍旭东的银行存款1553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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