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房**资源局与倪**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房国土罚字(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你停止非法开采矿产品的行为;2、依法没收你非法生产的砖坯10万块;3、依法没收你生产的粘土实心红砖30万块的非法收入,计81000元人民币;4、并处于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的45%的罚款,计3600元人民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房国土罚字(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1日立案。经审查,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房国土罚字(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倪**非诉行政执行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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