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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黄石**开发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行初字第000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赵**前妻叶冰梅与其村委会干部发生矛盾,致叶冰梅家中财产发生损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开公(治二)行决字(2013)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有关违法人员进行了处罚。赵**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14年1月15日提起诉讼。法院以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上诉至黄石**民法院被驳回后,赵**仍不服,先后向黄石**民法院及湖北**民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赵**不服上述三级法院的处理结果,遂不断上访。2015年6月8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接到大冶**综治办工作人员报案,称赵**及其前妻叶冰梅多次到北京中南海上访。2015年5月23日、6月7日两次到北京中南海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该局受理该案后,依法传唤询问了赵**,并调查询问了有关接访的工作人员,查明赵**到北京中南海上访两次。该局认定赵**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寻衅滋事。在对赵**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开公(治二)行决字(2015)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赵**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十日。赵**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并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赵**不服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因其前妻叶**与他人发生纠纷而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因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其不断上诉、申诉,被上级法院依次驳回后,赵**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到北京及有关部门上访。2015年5月23日、6月7日,赵**到北京中南海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赵**的行为违法,构成寻衅滋事。该局在经过传唤、调查询问、处罚告知等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赵**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决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赵**称其到北京上访是向最高法反映问题,并不是非法上访。但其在终审裁定生效及申诉申请被湖北**民法院驳回后,仍以同一事项去北京中南海上访,其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属违法。赵**称该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且在执法过程中,滥用私刑、刑讯逼供。因其提供证据不足,故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赵**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因行政案件正常进京申诉,被强行押送回黄石。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将其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另该局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不作笔录,不下达处罚告知书、刑讯逼供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均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及其前妻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了赵**两次到北京中南海上访的事实,赵**上诉称其并未到中南海上访与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赵**信访事项经三级法院审理终结后,其为发泄不满情绪仍多次到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访,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根据上述事实将其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并无不当,该局提供的证据证实了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经对赵**及其他相关人员履行了询问及调查程序并制作了笔录,也对赵**下达了处罚告知书。故赵**上诉称该局对其处罚时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至于赵**上诉称该局对其刑讯逼供的上诉理由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赵**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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